普法专栏 | 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一公司被罚款 ||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站被篡改、网络系统被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公司的网站被篡改了”“公司的网络系统被攻击了”企业自身有没有责任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中发现某电子公司系统登录页面被植入违法信息图片,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经调查,该公司既没有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部署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简单来说,即该公司网络系统在网络上处于“裸奔”状态。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
依据《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网安部门再次提醒网络运营者
要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